【闲话债市系列之七】新规落地,科技创新债券亮相债市


发布时间:

2023-05-20

5月20日,来自上交所以及深交所的两项规定,引发了债券市场极大的震动。

5月20日,来自上交所以及深交所的两项规定,引发了债券市场极大的震动。上交所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这两项规定进一步畅通科技创新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标志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品种正式落地。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发行主体。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包括科技创新、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企业。二是明确募集资金使用要求。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募集资金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前述三类企业募集资金可用于对科技创新企业权益出资,发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联通债权资金和股权资金的桥梁作用。同时,鼓励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将置换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投资,形成投资循环,鼓励处于产业链核心的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支持。三是细化信息披露和专业机构核查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发行人的科技创新属性、业务开展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等信息披露要求,并督促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履行核查责任。四是完善配套支持措施。采用专项标识,便于市场识别;实施专人审核,提升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提高信息披露灵活性,允许优质发行主体在合规情形下适当优化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至于为什么会出一个这样的规定呢?政信君这就给大家盘算盘算这项规定的背景。

当前,我国科创企业在融资端面临着较为矛盾的情况。

如果科创企业使用股权融资,科创企业在外来资金注入的同时需要面临控制权被稀释问题。

如果科创企业使用债权融资,就银行贷款而言,我国银行为大多数科创企业提供的授信额度呈现出规模小、期限短的特点,未能充分地满足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果使用民间借贷的话,民间借贷往往有着借贷成本过高的缺点,十分不利于科创型企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这时候有些小伙伴可能会问,为什么科创型企业不用债券市场融资呀?不是债券市场透明度高,市场化程度强,资金量足嘛?

然而并不是的,债券市场虽然是一个很好的市场,但是在之前的情况下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最主要的一点是我国债券市场业务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已基本实现规范化、模板化,总体上以披露综合财务指标为核心特征。而多数科创企业主要持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财务指标表现相对较弱,现有的信息披露内容难以准确、充分地体现其投资价值。所以当前以财务指标为核心的信息披露体系不符合科创企业的发展特点。

其次,我国债券市场现有评级模式以发行人选择评级机构并付费为主,该模式 导致评级机构的客观性有所下降、债券市场评级普遍虚高。同时,现有的评级模型倾向于资产规模大、净利润稳定的企业。而科创企业大多处于创业初期,在现有的评级标准下科创企业难以获得较高的评级。如果评级较低它们就难以达到债券注册申报门槛和受到投资者认可。

此外,就是一些对科创企业感兴趣的小型投资者受到各方面约束难以进入信用债市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需成为协会普通会员,对私募基金规模及注册时间都存在一定要求。截至2021年末,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2.46万家,其中普通会员只有4000多家,占比仅1%左右,所以大多数私募基金管理人难以成为普通会员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智投政信点评:此次出台的新规将引导资本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让有发展前景的科创企业获得更多、更便利的资金支持,推动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此外,也促使债券市场的产品更加丰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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